近日,安徽省、四川省、甘肃省均发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三省均提出将储能电站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安徽省: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四川省:功率30MW或者容量30MW·h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甘肃省:设有电化学储能装置的发电厂(站)和独立电化学储能站。
公告如下:
关于印发《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现实需要,科学合理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切实增强社会单位防御火灾能力,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修订了《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向社会主动公开。各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经营规模符合界定标准,也应当依法主动申报。
特此公告。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18日
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广播电台、电视和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通信枢纽单位。 三、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大于5000万元、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市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国家级重点寺庙和总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 (四)具有可燃建(构)筑物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地下铁道: (一)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候车厅、候船厅; (二)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以上的换乘枢纽站、基地和控制中心; (三)有特殊管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发电厂、电化学储能电站: (一)发电厂; (二)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医疗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八、商店建筑、宾馆、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专业店、室内步行商业街、照相馆);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四)建筑面积在500㎡以上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2、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3、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 4、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九、公共建筑: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0㎡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工厂、可燃物品仓库和粮库: (一)生产车间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家具、塑料、纺织、印染、印刷、食品加工等工厂; (二)总储量在5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在1000㎡以上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 (三)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丙类物品仓库。 十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经营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三)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罐装站、调压站; (四)单座容积在5000m³以上或者总容积在20000m³以上的其他甲乙类储罐;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常储量在500Kg以上的商店; (六)二级以上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价值在省辖市超过1亿元、在县(市)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钢铁、造船、烟草、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二)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500㎡的证券交易所; (三)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 本标准中涉及“以上”内容均包含本数。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公众聚集场所
(一)客房数在10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
(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成都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三)任一层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观众席在20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3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
成都市观众席在40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6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
(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有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有5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四)学生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五)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1000人以上的其他非寄宿制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二)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台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一)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
(二)三级以上博物馆,国家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宗教教职人员在50人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属于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六、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功率30MW或者容量30MW·h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八、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建筑在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电子、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一)停车数量在300辆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独立建造的经营性汽车库,车位数大于60个或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修车库,停车数量在200辆以上的公交车、客车停车场;室内集中布置充电设备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二)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直属的监狱和行政戒毒场所。
(三)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成都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央行、商业银行的分行级以上分支机构。
(五)4A级以上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七)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
甘肃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指导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科学准确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正确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界定标准
(一)购物、住宿、餐饮场所,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
2.客房数100间以上,或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客房数50间以上的住宿场所;
3.建筑面积1500㎡以上的餐饮场所;
4.室内建筑面积或顶棚投影面积5000㎡以上,或者室外占地面积8000㎡以上的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
5.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300个以上的会堂;
6.建筑面积1000㎡以上,或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
1.住院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
2.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
3.床位数50张以上的托育机构。
(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1.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幼儿园;
2.住校学生5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
3.高等学校;
4.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其他教育机构。
(四)国家机关
1.市(州)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2.市(州)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1.市(州)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市(州)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3.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客运车站、码头、汽车库和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
2.容量300辆以上的室内汽车库;
3.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七)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旅游景区
1.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
2.省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3.总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4.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
(八)发电厂(站)、电化学储能站和电力调度单位
1.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上的火力、水力、风力、光伏发电厂(站);
2.设有电化学储能装置的发电厂(站)和独立电化学储能站;
3.省、市(州)、县(区)电力调度单位。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
2.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二级以上的石油库;
4.二级以上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
5.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营业面积300㎡以上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500kg以上的化工商店。
(十)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制鞋、玩具、火柴、灌装、组装、包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一)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级、省级及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十二)高层民用建筑,商业综合体,城市地下铁道,物流仓储场所和粮、棉、木材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1.用作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公寓楼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含有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小区;
2.城市地下铁道及其附属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丙类仓库、物流仓储等场所;
4.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2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6.总储量10000m³以上的木材堆场。
(十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附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指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角色完成任务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经营性场所。
(三)同时符合两条以上界定标准的,按较低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五)本标准由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文 |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