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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征求意见
2025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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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政策动态
 

1月23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转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稿中指出,独立储能企业需满足规模不小于 5 万千瓦/20 万千瓦时(4 小时储能时长),功率、时长等不低于新疆新能源电站需配建储能要求。
原则上容量租赁市场根据需要按月开展,独立储能单次租赁期原则上不低于1个自然年。单次租赁期内,租赁功率、容量、价格不变。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
新能源企业租赁的独立储能容量,在租赁期内等额抵扣政策要求的配建储能容量。
独立储能企业通过容量租赁市场出租容量,储能容量运营权利依然归独立储能企业所有,不影响其全容量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独立储能企业已出租的容量不得重复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