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独立储能可获10年容量补偿,2025补偿标准0.35元/kWh
2025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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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政策动态
近日,内蒙古能源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通知规定,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 10 年。其中2025 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 0.35元/千瓦时, 2025 年 6 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 2025年度补偿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型储能加快建设,切实有效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和增强电力保供能力,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服务电力系统运行,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电站。电源企业和用电企业配建、自建的储能电站(储能装置)以及各类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相关的储能电站(储能装置)等不属于独立储能电站。 二、自治区能源局制定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并统一组织规划内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申报,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组织上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明确的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各专项行动方案相关项目均视为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 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平常运行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可自主申报充放电曲线,充放电量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和要求结算。在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事故(事件)及其他必要情况时,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用,直接调用期间按照独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执行。 四、对纳入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规划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补偿,补偿标准一年一定,每年9月底前公布次年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后执行时间为 10 年。 五、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的放电量执行实质性投产(以额定功率进行 3 个充放电循环、连续并网试运行时间不小于72 小时,下同)年度的补偿标准,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建设周期较长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可执行实质性投产上个年度的补偿标准。2025 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补偿标准为 0.35元/千瓦时, 2025 年 6 月30日前不能开工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执行 2025年度补偿标准。 六、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补偿费用以月度为周期在发电机组(厂站)间根据装机容量分摊,包括自治区范围内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各发电机组(厂站),暂不包括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电网企业按月测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机组(厂站)的分摊费用,向各发电厂发布。 七、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向市场成员及时、完整披露市场信息。鼓励气象机构、中介机构开展信息服务,鼓励储能设备生产企业、储能项目建设企业和储能电站运营企业共同参与自治区储能产业发展。 上述政策措施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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